2017年度互联网领域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件一
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权纠纷案
年终盘点|2017年度互联网领域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简介】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拥有“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百度公司”)名下的产品“百度输入法”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搜狗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此外,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许诺销售、销售预装有百度输入法的手机。遂以三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海南瓜视频在线观看入口注册公司。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本案中原告认为两百度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畴,因其他权利要求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与之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所以本案的焦点是百度输入法是否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根据案件事实,原告拥有的涉案专利与百度输入法软件的不同之处体现在计算机存储和统计相邻词的方法。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未记录相邻词的相邻关系,也未统计相邻词出现的概率,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即不构成侵权。
典型案件二
来电诉云充吧专利权纠纷案
年终盘点|2017年度互联网领域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简介】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1520112053的“一种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专利权,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充吧公司)在商场等公共区域安装充电宝租赁设备(“云充吧”)供用户租赁充电宝使用,来电公司认为云充吧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法院最终认定云充吧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南瓜视频在线观看入口注册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该案件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认定这个问题,需要审查权利人即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被告是否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被放置在公共区域供用户租赁充电宝使用,但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不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被告主张其没有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应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但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典型案件三
胡涛诉摩拜单车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胡涛是“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专利权人,胡涛认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在市场上投放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侵犯了其所有的上述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判令被告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及要求赔偿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并驳回了原告起诉。
【法律法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法律点评】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高兴发认为,根据《专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够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本案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在本案中,集中在专利权利要求1和专利权利要求3。经比对涉案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其与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并不符合。在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同:权利要求1是组成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